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二、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

  三、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四、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五、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六、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七、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八、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九、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十、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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