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2002年9月28日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实施的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三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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