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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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青人发[1999]30号

1999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陆域的海岸线至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条例所称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 凡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及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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