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9年11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和《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和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与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第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市水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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