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3年11月10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
1993年11月1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
第一节 能源使用基础管理
第二节 用能设备管理
第三节 建筑节能管理
第四节 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章 原材料使用管理
第四章 推进资源节约技术进步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是指能源和原材料。能源是指煤炭及其燃料制品、石油及其燃料制品、电力、热力、天然气等;原材料是指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化工及纺织原料等。
本条例所称资源节约,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更有效地合理利用资源,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资源节约工作,促进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资源节约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拟定资源节约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资源节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资源节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教育;
(五)监督资源的使用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资源节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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