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2年11月2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1993年3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第三章 优惠待遇与基金
第四章 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研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防止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源是指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
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原材料中使用二次资源、再生资源达到规定比例的产品。
二次资源、再生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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