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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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青人发[1999]29号

1999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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