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1998年1月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9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1998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下列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从业、生活的本市成年育龄妇女;
  (二)在青岛市从业、生活的外地成年育龄人员;
  (三)在青岛市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干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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