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信访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此文件中《河北省信访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此文件中《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献血条例》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此文件中《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档案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1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经对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
  2、删除《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共十条。
  3、删除《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条中的“规费征稽”。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和建勤民工组成的养护组织”。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五十条第二款”。
  4、删除《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九)项。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5、删除《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村提留、乡统筹”和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6、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条
  8、删除《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9、删除《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产权人”。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10、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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