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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献血条例》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00年7月30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献血条例》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00年7月30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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