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题注]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2000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活动,保证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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