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题注]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1998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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