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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1996年6月21日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
......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1996年6月21日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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