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01年3月30日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

(2001年3月30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有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者措施,不得有歧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对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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