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

河北省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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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公路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1995年4月22日

《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七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省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县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行政等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

第十二条 编制省道规划,应当使公路规划线位避开城市市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以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或者城市市区扩大后公路形成街道为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路确定为城市道路的,自确定之日起,移交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规划要修改的,由公路规划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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