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

2026年9月18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9月1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7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云南省渔业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七)《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二)《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3.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牛栏江流域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4.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牛栏江流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准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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