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题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2001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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