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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2013年11月29日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云龙水库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云龙水库输水设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具体保护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云龙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089.67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054.17米。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进行保护。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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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2013年11月29日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云龙水库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云龙水库输水设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具体保护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云龙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089.67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054.17米。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进行保护。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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