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题注]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7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把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机构,将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建设好农业环境,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环境的监测、评价、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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