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8号),此文件中《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3号),此文件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0号),此文件中《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中《云南省渔业条例》已被废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2012年3月31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九条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查封或者扣押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
  “(四)查阅、复制、查封或者扣押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五)按照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复制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账务;”
  第三十条修改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等行为中,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施;”

  三、《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修改为:“(二)查阅、复制、拍照、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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