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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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2006年5月25日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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