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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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15年11月26日

  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园管理,保护、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以保护具有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目的,兼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的保护区域。

  第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共享发展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区分类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国家公园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保护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完善保护设施;
  (四)开展国家公园的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等工作,引导社区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五)监督管理国家公园内的经营服务活动;
  (六)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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