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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此文件中《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此文件中《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档案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此文件中《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10年7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占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用、征收”。
(3)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4)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收容遣送”修改为“救助”。
(5)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修改为:“(一)列入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此文件中《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此文件中《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此文件中《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南省档案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此文件中《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10年7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占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用、征收”。
(3)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4)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收容遣送”修改为“救助”。
(5)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修改为:“(一)列入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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