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题注] (1996年6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8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6年6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菜地质量,确保蔬菜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未列入蔬菜基地的城市郊区的常年菜地和县以下建制镇的菜地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