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题注] (2000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00年5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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