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条例

湖南省档案条例
  
湖南省档案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2025年11月27日

  《湖南省档案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档案条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档案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档案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明确人员管理本单位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档案、党史、地方志、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档案公益宣传,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跨区域、跨行业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活动和友好交流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献、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专家型、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建设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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