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题注] (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资源丰富,自然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经批准供人们旅游观光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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