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
2、《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69号修正)
3、《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69号修正)
4、《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69号修正)
5、《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公布)
6、《厦门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发布,第69号修正)
7、《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令公布,第69号修正)
8、《厦门市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
9、《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101号修正)
10、《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令公布)
11、《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令公布)
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
1、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