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以及其它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耕地内进行农业生产、土地利用开发和其他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建设、环保、规划、水利水电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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