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

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2002年4月16日

(1995年1月4日厦门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交流,规范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和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注册于其它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厦门市设立代表该企业从事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咨询、联络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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