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题注] (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单位,是指为旅行社组织、引导的团队旅游者(以下称团队旅游者)提供定点服务的餐馆、商店、游乐场所、医疗保健点、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和景区、景点内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定点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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