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交易当事人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组织经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二十个以上经营者入内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是指市场投资者或其委托者依法成立、从事市场经营的服务机构。
  粮油、水产品、药品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场实行市场开办者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办管分离的原则。对已经开办不符合此项原则的市场,必须逐步实行经营与行政管理分离。

  第五条 商品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 各级政府或政府各部门应当从本市的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出发,把市场设立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市场设立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办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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