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2021年9月3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时清理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三)《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四)《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2008年1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清明节、烈士纪念日或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举行悼念烈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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