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此文件中《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2002年4月16日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部分规章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
  (一)《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二)《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

  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1、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境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2、第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由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咨询公司承办。经核准的咨询公司的名单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二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及复审的审批意见”。
  4、本规定中“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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