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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此文件中《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1997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本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补办暂住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涂改或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招用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留住外来人员的户主或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5、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报备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租整顿,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有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行为之一,超过允许上浮幅度规定的收入为非法收入,责令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
三、《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外资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超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
(二)擅自聘用境内工作人员;
(三)代表处机构办公场所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1、第十条修改为:“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的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抛荒、改种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第十二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士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五、《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收费违法单位违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此文件中《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1997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不按本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补办暂住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涂改或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招用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留住外来人员的户主或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5、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报备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租整顿,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有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行为之一,超过允许上浮幅度规定的收入为非法收入,责令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
三、《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外资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超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
(二)擅自聘用境内工作人员;
(三)代表处机构办公场所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1、第十条修改为:“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的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抛荒、改种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第十二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士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五、《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收费违法单位违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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