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2021年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2021年9月3日
(2008年1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21年9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
(三)落实拥军优属的组织与经费;
(四)按规定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六)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征兵任务;
(七)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2021年9月3日
(2008年1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21年9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
(三)落实拥军优属的组织与经费;
(四)按规定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六)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征兵任务;
(七)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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