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此文件中《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5号),此文件中《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7号),此文件中《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

2019年12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2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1987年10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

  二、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8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

  四、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4月1日省交通厅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五次修正)

  五、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4号修正)

  六、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七、河北省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

  八、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2002年3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4号公布)

  九、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公布)

  十、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9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

  十一、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1号公布)

  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第二条中“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四项修改为“(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修改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二、将《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中“检验检疫”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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