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urnover of Use Rights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 Heibei Province (Only Title Translated)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urnover of Use Rights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 Heibei Provinc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008年9月2日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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