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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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9号

2011年12月31日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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