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题注] (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4号

2002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的租赁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者出租。

  第五条 进行国有土地租赁以及转让、抵押、出租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章 租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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