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

2019年12月28日

  (1996年7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主管石家庄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办派出的驻石家庄航空口岸办事处(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对石家庄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三条 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边防、海关、民航等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由口岸办事处召集,口岸有关部门现场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省口岸办召集,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口岸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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