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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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19号),此文件中《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72号),此文件中《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6号),此文件中《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被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2010年11月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 第四项中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八条中的“邮电通信”修改为“邮政、电信”。
  2.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
  3.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对《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

  五、对《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九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十七条中的“卫生”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卫生”。

  六、对《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第三款中的“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
  3.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之后增加“《全民健身条例》”。
  2.第八条修改为:“举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法定程序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项目的;(二)取得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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