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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2003年9月28日
(2003年5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奉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有关重大犯罪所进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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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2003年9月28日
(2003年5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奉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有关重大犯罪所进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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