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4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此文件中《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此文件中《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此文件中《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已被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2004年6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条件、程序、期限;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进行了废止或者删除;对上位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一、《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1、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七条修改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删除第八条中的“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
2、将第七条第四款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修改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相应的绿化配套方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持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方可施工。”
3、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条中的“未经管理处批准。”
六、《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七、《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的非邮政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报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的非邮政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