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2001年9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9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速递业务的管理,保障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速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速递业务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速递业务(包括特快专递、快递、优先邮件业务),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以最快速度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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