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订)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2002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垃圾治理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五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拓宽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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