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199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果树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经国务院批准的《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风景区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景区所辖范围,即《总体规划》所明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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