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题注] 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中《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此文件中《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中《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1997年12月30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
  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撤销。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并可以申请中止本案专利纠纷的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湖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均可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删去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
  5、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三)务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收回其《临时务工许可证》,责令用工单位清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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