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题注] (1989年10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1997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含违法收入,下同)和赃物变价款。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包括同级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司)、直属机构、非常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执法任务的本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央在鄂承担执法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下同)、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专门检察院,下同)。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所有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所获得的罚没收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部门和单位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者获得的罚款,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和地、市、州、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执法、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
  中央在鄂执法部门(单位)罚没收入的管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加强本部门(单位)罚没收入的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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