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
2024年11月30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确保法律、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5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在本省有关平台上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参与勘察、设计业务投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省外监理企业到我省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在本省有关平台上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删去第二十二条。
三、将《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第一条中的“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修改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将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等。”删去第六款。
删去办法中“乡村振兴”、“政务”主管部门的表述。
四、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负责做好工程保护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
第三十条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五、将《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
2024年11月30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确保法律、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5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在本省有关平台上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参与勘察、设计业务投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省外监理企业到我省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在本省有关平台上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删去第二十二条。
三、将《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第一条中的“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修改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将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等。”删去第六款。
删去办法中“乡村振兴”、“政务”主管部门的表述。
四、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负责做好工程保护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
第三十条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五、将《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